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
关于开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
内蒙古自治区、吉林省、黑龙江省环境保护、国土资源、水利、农业、林业厅(局):
为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,推动自然保护区由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,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组拟对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、黑龙江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估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估对象
本次评估对象为批建时间超过2年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,分别是:内蒙古阿鲁科尔沁、赛罕乌拉、白音敖包、达里诺尔、黑里河、大黑山、大青沟、鄂尔多斯遗鸥、鄂托克恐龙遗迹化石、西鄂尔多斯、红花尔基樟子松林、辉河、达赉湖、额尔古纳、大兴安岭汗马、哈腾套海、乌拉特梭梭林-蒙古野驴、科尔沁、图牧吉、锡林郭勒草原、内蒙古贺兰山、额济纳胡杨林,吉林伊通火山群、龙湾、鸭绿江上游、查干湖、大布苏、莫莫格、向海、雁鸣湖、珲春东北虎、天佛指山、长白山,黑龙江扎龙、凤凰山、兴凯湖、宝清七星河、饶河东北黑蜂、丰林、凉水、乌伊岭、三江、八岔岛、洪河、挠力河、牡丹峰、胜山、五大连池、呼中、南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。
二、组织形式与时间安排
环境保护部、国土资源部、水利部、农业部、国家林业局、中国科学院、国家海洋局7部门联合组织评估组,开展评估工作。
评估组由7部门推荐的专家以及省级环保部门、受评估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。分组及评估地区如下:
评估一组:农业部门专家任组长,环保、林业、海洋、中科院等部门专家参加,评估吉林省;
评估二组:环保部门专家任组长,农业、林业、中科院等部门专家参加,评估内蒙古自治区;
评估三组:林业部门专家任组长,环保、国土、农业、水利等部门专家参加,评估黑龙江省。
评估时间:2009年6~9月。
三、评估方式
评估组通过实地考察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变化、管护设施建设、资源开发利用状况,同保护区职工、社区群众代表及当地政府部门座谈交流,查阅文件资料,听取管理工作介绍和自评估报告等,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,依据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赋分表》集体打分,评估其管理水平,编写评估报告(单一保护区评估报告和分省综合性评估报告)。
四、有关要求
请各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此次评估工作。落实参加评估组的部门代表,协助安排评估相关工作,并准备1份反映本省、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综合性材料(内容包括宏观政策措施、工作进展以及存在的问题等)。鉴于参加评估部门较多,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。
各评估组部门专家名单和开展评估工作的具体时间等,由环境保护部另行通知。
附件: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赋分表
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
农业部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 中科院办公厅
海洋局办公室
二○○九年五月十二日
主题词:环保 自然保护区 评估 通知
附件:
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赋分表
(表中括号内数字为分值)
评 估 指 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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状 况 及 赋 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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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机构设置与
人员配置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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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机构内部科室设置满足各项工作需要,专业技术人员(指具有与自然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者,下同)比例达到50%以上,高级技术人员(指具有自然生态方向高级技术职称者,下同)不少于2人。 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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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科室设置不全,但能满足主要管护业务需要,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30%以上,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。 (7~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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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科室设置不全,且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在30%以下,完成主要管护业务有一定困难。 (3~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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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尚未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。 (0~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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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范围界线与
土地权属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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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范围界线清楚(指保护区边界线或边界走向以及功能区界线划定并立标公示的情况,下同),土地(包括海域,下同)确权登记基本完���,权属清楚。 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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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80%以上的土地已确权登记,部分地段、地块范围界线尚未划定或权属不清楚,但未出现纠纷。 (7~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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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未具体划界,土地确权登记未达到60%以上,但无明显纠纷。 (3~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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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范围界线未划定,土地确权登记未达到50%以上,且权属存在较大纠纷。 (0~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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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基础设施建设 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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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各项设施(指管护站卡、巡护道路、交通与通讯工具、科研宣教设施设备等,下同)完备,能满足工作需要。 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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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基本完备,可保障日常主要管护任务的需要。 (7~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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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有部分设施,完成日常主要管护任务存在一定困难。 (3~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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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因无基本设施不能开展有效的日常管护工作。 (0~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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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运行经费保障程 度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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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保障程度较好(指管护人员补助经费及日常管护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情况,包括上级拨款、自筹等,下同)。 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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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基本有保障。 (7~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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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无保障。 (3~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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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无经费。 (0~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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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主要保护对象变化动态(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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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保护区自然生态呈现恢复、发展趋势,主要保护对象稳定,管护工作规范,前景好。 (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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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保护区自然生态呈现恢复、发展趋势,主要保护对象稳定,但管护工作尚需进一步科学、规范,前景比较好。 (8~1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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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自然生态某些因素有劣变,但总体仍稳定,前景尚好。 (4~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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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自然生态呈现退化趋势或主要保护对象被破坏,且管理无效,前景令人担忧。 (0~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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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违法违规项目情 况(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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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保护区范围内除原有社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外,无其他开发建设项目;或有经过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,但对资源和环境无明显不利影响。 (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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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已有开发建设项目虽经过批准,但其实施对资源和环境有明显不利影响。 (8~1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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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违法违规项目情 况(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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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。 (4~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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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或核心区。 (0~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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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日常管护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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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日常管护(包括资源巡护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、社区共管、生物救护、火灾预防等,下同)有效,没有因管护工作不到位而出现管护性问题。 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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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日常管护比较有效,未出现大的管护性问题。 (7~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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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日常管护基本有效,未出现社会影响极坏的管护性问题。 (3~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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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管护无效。 (0~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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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资源本底调查与监测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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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对保护区自然地理、生物多样性和人文资源等背景情况,定期组织进行系统科学考察和监测,有比较深入的掌握、了解,出版了科学考察报告,并不断有新的发现。 (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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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开展过综合科学考察、单项调查或监测,主要情况或大部分情况清楚。 (7~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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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开展过单项调查和监测,但主要情况尚不够清楚。 (3~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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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未进行过有计划、有组织的正规调查及监测。 (0~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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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规划制定与执行情况(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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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报批并实施了总体规划,管理目标明确,各项任务完成好。 (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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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报批并实施了总体规划,管理目标明确,但执行上有差距。 (6~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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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已编制总体规划但尚未报批,有管理无依据。 (3~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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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规划制定与执行情况(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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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尚未编制总体规划。 (0~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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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能力建设状况(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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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具备与保护区管理目标相适应的管护、科研、宣传教育等能力;内部规章制度健全,管理规范。 (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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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基本具备与保护区管理目标相适应的管护、科研、宣传教育等能力;内部规章制度基本健全,管理较规范。 (6~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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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管护、科研、宣传教育等能力与实现保护区管理目标存在差距;内部规章制度不全,管理薄弱。 (3 ~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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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管护、科研、宣传教育等能力明显不足;内部规章制度严重缺失,管理混乱。 (0~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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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1、10项指标总分100分,评估得分85分(包括本数,下同)以上为“优”,70~ 84分之间为“良”,60~69分之间为“中”,59分以下为“差”。
2、“主要保护对象变化动态”、“违法违规项目情况”两项指标中有一项得分等于或低于4分时,按总得分确定评估结果时得降低一个档次。